代履行应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包括适用范围、催告、委托、实施、要求、费用承担等方面的要求。
适用范围:代履行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情形。
催告当事人履行:在代履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催告是必经程序,确保当事人知晓自身义务及不履行的后果。
代履行实施主体:由行政机关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行政机关不得随意自行指定代履行主体,需保证第三人与该事项无利害关系,以确保代履行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送达代履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等事项。
代履行实施要求:代履行三日前,再次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方式要求: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要在合法、合理、文明的前提下进行。
费用承担: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体现了“谁违法、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循这些规定,才能确保代履行这一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合法、公正、有效地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