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没有买工伤保险,若遭遇工伤,用人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之后由用人单位偿还。此外,还可通过与单位协商、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农民工所在单位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若农民工未购买工伤保险,一般是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应尽义务。
当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即便没有工伤保险,其依然享有相应权益。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追偿。
在实际操作中,农民工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例如,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若没有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工友证言等也可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此外,要尽快进行工伤认定,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与用人单位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农民工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首先可以尝试与单位协商,争取合理赔偿。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能够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