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0

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哪些

2026-03-16 10:19:21
0 浏览
推荐律师
马科
执业认证
实名认证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它在处罚性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主体、适用依据等方面与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有着严格的区别。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在裁量时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缴纳方式有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和减免缴纳等。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法律规定有所不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等。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但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独立适用时,在判决确定后立即执行;附加适用时,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哪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文章版权律法果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遇到法律疑问?
专业律师作答,预计3分钟获得回答
立即咨询
24小时免费咨询
问题答疑
最近已为26人解答法律疑问
手机提问 扫码提问更快捷 手机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