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本市,可能会被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监视居住或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其中就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讯问、审判等。
当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离开本市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机关有权采取一系列措施。可能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也就是要求其写出书面保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不再犯。
其次,可能会要求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是为了增加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约束,确保其遵守规定;提出保证人则是让保证人监督被取保候审人的行为,保证其随传随到。
如果情节严重,例如多次擅自离开本市、离开本市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等,执行机关可以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由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相对取保候审而言,限制程度更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范围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逮捕。一旦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被羁押在看守所,等待司法程序的进一步处理。这不仅会限制其人身自由,还可能对其后续的审判结果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被取保候审人应严格遵守规定,避免擅自离开本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