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取保候审指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一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等原因被解除后,又因符合条件再次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要了解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司法实务中,一次取保候审可能因为多种情况而结束。例如,取保候审期限已满,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到了就应解除。或者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完结,有了明确处理结果,也会解除取保候审。
而二次取保候审的出现,往往是因为虽然第一次取保候审结束,但案件仍在继续办理,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旧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次取保候审与第一次取保候审的程序和要求大致相同,都需要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且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总之,二次取保候审是因案件需要和符合相应条件下再次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