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和再审主要在性质、主体、效力、理由、程序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诉是当事人等的一项权利,并不必然启动重新审判程序;而再审是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从性质上看,申诉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处理案件的一种请求。它是一种民主权利,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而再审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启动的纠错程序,是审判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体方面,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再审的启动主体则有所不同,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也可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程序。
效力上,申诉只是一种诉求表达,并不直接引起审判程序的开始,也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而再审一旦启动,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通常会被中止(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上级法院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并且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理由方面,申诉的理由较为宽泛,当事人只要认为生效裁判存在错误即可提出,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违法等方面。但再审的启动理由更为严格,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或者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等情形。
程序上,申诉没有严格的时间和次数限制,但一般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则有严格的程序规范,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限也有明确规定。
总之,刑事案件申诉和再审在性质、主体、效力、理由和程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