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东分红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无需重复缴纳,但存在特殊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是否需要缴税。居民企业之间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若法人股东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免税;不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之间分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里的“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如果法人股东是居民企业,对其他居民企业进行直接投资,且持有上市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分红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若持有上市股票不足12个月,分红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A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直接投资于B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多年,A公司从B公司取得的分红就属于免税收入。但如果A公司持有C上市公司股票仅6个月就取得了分红,这部分分红就不能免税。
二、非居民企业分红1.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比如,某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了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分支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分红,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实际执行中,可能会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进行减免。
此外,法人股东在收到分红时,要准确核算相关收入和扣除项目,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如果对具体的税务处理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当地税务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