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撞死人,一般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法律适用上,单纯的危险驾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等危险驾驶情形,处拘役,并处罚金。但当危险驾驶行为导致撞死人的结果时,通常不再以危险驾驶罪论处,而是按照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重大事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是指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形。
如果存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包括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等情况。
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具体的量刑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