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包含多个具体罪名;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中独立的罪名。二者在犯罪构成、行为表现、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犯罪构成来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类犯罪的统称,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同样是公共安全,但它更侧重于道路交通安全这一特定领域,是对不特定多数人在道路通行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侵害。
行为表现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多种具体的犯罪行为,比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这些行为往往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和危险性,一旦实施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如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而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中有明确的四种行为表现形式,分别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主观方面存在差异。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部分犯罪,如放火罪、爆炸罪等,行为人主观上通常是故意的,即积极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故意违反交通法规,但对于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通常是持过失的心态,并非积极追求这种结果。
最后,处罚力度也有所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不同的具体罪名和犯罪情节,处罚较为严厉,轻则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则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危险驾驶罪相对来说处罚较轻,根据《刑法》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