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并非由警察执行,而是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或武警负责。
执行主体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的7日内执行。在执行时,主要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或人民武装警察担任执行主体。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隶属于人民法院,参与司法活动的司法武装力量。他们主要负责维护审判秩序、押解犯罪嫌疑人、执行司法强制措施等工作,在执行死刑任务中,司法警察凭借其专业的司法执行技能和对司法程序的熟悉,能够确保执行过程严格依法进行。而武警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和强大的战斗力。在过去,武警在执行死刑任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执行方式的演变影响执行主体。过去,枪决是常见的执行死刑方式,这种方式下武警参与执行较为普遍。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注射执行死刑逐渐成为广泛采用的方式。注射执行更注重技术和医疗操作的专业性,执行环境也相对更可控,在注射执行中,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成为主要执行力量。他们经过专门的培训,掌握了注射执行的专业技能和流程,以确保死刑执行的准确、规范和人道。总之,执行死刑这一严肃的司法活动无论由司法警察还是武警执行,都是为了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