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指的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同时,其政治权利被永久性地剥夺。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等。
从法律层面来看,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当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一种常见的判决形式。这一规定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从政治角度而言,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权利。而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往往实施了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犯罪行为,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体现了对其犯罪行为的严厉谴责和否定,表明其不再具备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
从社会层面来说,这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选举、表达政治意愿的重要途径。一个实施了严重犯罪的人显然不适合参与这一过程,剥夺其相关权利可以避免其对选举等政治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另外,从法律逻辑上分析。即使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其某些权利可能在其死后仍然存在一定的延续性。比如,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等权利,如果不剥夺其政治权利,可能会被他人利用来传播有害思想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这种潜在的不良影响。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这也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维护。让犯罪分子受到全面、有效的制裁,彰显法律的严肃公正,从而起到威慑他人、预防犯罪的作用。总之,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法律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后作出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