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一年执行表述有误,通常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不是所有判处死刑的罪犯都要立即执行,死缓可给予罪行严重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罪犯一个缓冲和改造机会,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精神和区别对待原则。
死缓制度的设立依据和目的。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既保留对极其严重犯罪适用死刑的威慑力,又避免不必要的杀戮。对于那些罪行严重,但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存在某些可以酌情考虑的因素,并非必须立即剥夺生命的罪犯,给予死缓的判决,是法律理性和人道主义的体现。
死缓期间的考察和处理。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体现了对罪犯改造情况的区别对待,激励罪犯在死缓期间积极改造,重新做人。
死缓制度的社会意义。在社会层面,死缓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一方面,它对严重犯罪保持了高压态势,彰显了法律的威严,满足了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另一方面,给予罪犯一定的生存机会和改造空间,也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宽容精神,有助于减少罪犯家属的对立情绪,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同时,死缓制度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灵活的量刑选择,使刑罚的适用更加精准地与犯罪行为相适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