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通常是到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领取不起诉通知书。如果案件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检察院也会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给他们。
一、被不起诉人及相关主体领取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因此,被不起诉人可以前往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领取通知书。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立即释放。对于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检察院会将不起诉决定书直接送达,单位相关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可在单位接收该文书。二、被害人领取情况被害人同样有权知晓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会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需要到作出决定的检察院领取。若被害人对该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领取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检察院会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他们也需到作出决定的检察院领取。这有助于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案件处理结果,以便为当事人提供后续的法律建议和服务。总之,检察院不起诉通知书主要是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领取,而不同的主体基于自身在案件中的角色和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领取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