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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走路摔跤怎么赔偿

2026-02-26 02: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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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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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走路摔跤一般难以获得工伤赔偿,但可能根据实际情况从其他途径获得相应赔偿。

首先从工伤角度来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上班路上走路摔跤通常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因为它既不是交通事故,也不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所以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无法通过工伤保险来获得赔偿。

不过,如果是因为道路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摔跤,比如道路有坑洼、积水结冰、施工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下,道路的管理部门或者施工单位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

另外,如果摔跤地点是在小区等有物业管理的区域,因物业管理不善导致路面湿滑等情况致使摔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若物业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受害人也可以要求物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当遇到此类情况时,当事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医疗诊断证明等,以便后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班路上走路摔跤怎么赔偿(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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