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虽不构成轻微伤,也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具体赔偿要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来确定。
在法律层面,即便打人未造成轻微伤,加害方也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医疗费是首要的赔偿项目。这是指为了治疗因打人行为导致的身体损伤而产生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等。受害者需要提供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和发票等作为索赔依据。例如,被打者因检查身体去医院做了全面检查,花费了500元的检查费,并有相应的票据,那么加害方就需要赔偿这500元。
误工费也是常见赔偿项。如果受害者因被打受伤而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加害方需要赔偿这部分损失。计算误工费时,要依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收入状况则需受害者提供单位的工资证明、银行流水等材料。比如,受害者月工资为5000元,因受伤误工10天,那么误工费约为1667元(5000÷30×10)。
护理费方面,若受害者受伤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加害方要赔偿护理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是指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一般按照实际支出凭票据进行赔偿。此外,如果受害者因受伤还产生了营养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加害方同样需要进行赔偿。在赔偿过程中,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赔偿问题。若协商不成,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加害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