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和探视权的协商需围绕孩子的成长利益,双方就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探视时间、方式等方面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在协商抚养权和探视权时,有诸多要点需要关注。协商的基础是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出发。父母双方应冷静理智地探讨问题,避免情绪化的争吵,以营造一个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环境。
关于抚养权的协商,要考虑孩子的年龄、意愿(如果孩子达到一定年龄)、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存在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有不良嗜好等,父方也可争取抚养权。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在判决时会尊重其真实意愿,所以在协商时也应充分听取孩子的想法。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如工作稳定性、居住条件等,来确定哪一方更适合直接抚养孩子。
抚养费的支付也是协商的重要内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双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支付方的经济能力来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定期支付,如按月、按季度或按年支付。
探视权的协商同样关键。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权利,其目的是保障孩子与父母双方的情感交流和联系。双方可以协商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探视时间可以根据双方的工作和生活安排来确定,例如每周探视一次或每月探视几次。探视方式可以是到直接抚养方家中探视,也可以是带孩子外出游玩等。在协商探视权时,要充分考虑孩子的感受和需求,确保探视活动不会对孩子的生活和学习造成不良影响。
最后,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双方应将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明确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探视权的具体内容等。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以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