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然需要支付抚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监护资格与抚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有着不同的法律依据和性质。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这就从立法层面确定了即便监护人资格被撤销,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并不随之消除。
从两者性质分析,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财产管理等方面。当监护人实施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性侵害、虐待、遗弃被监护人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而抚养费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不会因为监护权的丧失而消失。
例如,父亲因长期虐待孩子被法院撤销了监护人资格,但他仍然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依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以保障孩子能够正常生活和成长。所以,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支付抚养费,是为了确保被监护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