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且已搬走,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处理,一般涉及结算费用、交接房屋、处理违约事宜等步骤。
要进行费用结算。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步,涉及到双方的经济权益。需要结算的费用主要包括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如果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的租金计算方式,应严格按照合同来计算。例如,若合同约定租金按每月固定金额计算,那么就根据承租人实际居住的天数来确定应支付的租金。水电费则需根据相关部门的缴费记录进行核算,双方可以一同查看水电表读数,并与之前的记录进行对比,以确定实际使用量和费用。物业费若有拖欠,也应一并结算清楚。
其次,要完成房屋交接。在承租人搬走后,出租方应及时对房屋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房屋的整体状况、屋内设施设备是否完好等。如果发现有物品损坏,要明确责任归属。若属于承租人正常使用造成的合理损耗,则不应要求承租人赔偿;但如果是承租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坏,承租人需要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双方可以在交接时共同确认房屋的现状,并签署房屋交接清单,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再者,处理违约事宜。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通常属于承租人违约,此时需要查看租赁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常见的违约责任可能是扣除一定金额的押金作为违约金。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调整。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保持理性和客观,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
最后,如果有必要,可以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协议。该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费用结算情况、房屋交接情况、违约责任的处理结果等内容,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这样,即使日后出现问题,也有书面依据可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