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无财产无力偿还债务时,分暂时无力偿还和永久无力偿还两种情况。暂时无力偿还可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永久无力偿还则以债务人现有财产清偿,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若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在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无财产无力偿还债务是一个较为常见且棘手的问题。首先要区分是暂时无力偿还还是永久无力偿还。
对于暂时无力偿还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这意味着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制定一个合理的分期还款计划。例如,债务人因为突发的经营困难导致资金周转不灵,但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逐步偿还债务,此时就可以与债权人沟通,确定分期还款的金额、时间节点等内容,以解决当前的还款难题。
而如果是永久无力偿还,那就只能就债务人的现有财产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生效判决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若发现债务人确实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就无法实现了。一旦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外,在整个过程中,债权人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的债权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可能会丧失胜诉权。所以,债权人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