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不还款指的是借款人有还款能力却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主观上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来拒绝偿还欠款的行为。
恶意不还款在借贷关系中是一种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从主观层面来看,借款人明知自己有还款责任和义务,并且具备偿还债务的经济能力,但却出于各种不良动机,如贪图钱财、不想履行契约等,故意不还钱。
在表现形式上,恶意不还款有多种情况。一种是借款人直接拒绝与债权人沟通,对债权人的还款请求置之不理,甚至更换联系方式、搬家等,让债权人无法找到自己,以此来逃避还款。例如,张三向李四借了钱,约定了还款日期,到期后李四多次联系张三要求还款,张三不仅不接电话,还搬离了原来的住所,切断与李四的联系。
另一种情况是借款人采取隐瞒、转移资产的手段。比如,借款人明明有房产、车辆等可用于还款的财产,却通过虚假交易、赠与等方式将这些资产转移到他人名下,造成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假象。再如,王五欠赵六一笔债务,在赵六要求还款前,王五将自己名下的汽车过户给亲戚,声称自己没钱还车也没了。
恶意不还款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借贷秩序,还可能触犯法律。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债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欠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恶意不还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等犯罪行为,借款人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在借贷活动中,各方都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契约精神,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