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和欠条存在多方面区别,二者法律效力没有绝对大小之分。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一、定义和形成原因 借条是由借贷产生,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凭证,它表明双方存在借贷的法律关系。比如张三向李四借了 5000 元,李四要求张三写借条,这就清晰地体现了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而欠条是由于其他各类经济往来而产生,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结算凭证,其形成原因多样,可能是买卖、劳务、损害赔偿等。例如王五卖给赵六一批货物,赵六当时没付全款,就写了一张欠条给王五,这里的欠条是基于买卖关系产生的欠款。
二、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方面,借条和欠条有所不同。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都是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但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条的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 3 年,并且出借人在 20 年内随时可以要求借款人还款;而欠条的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 3 年,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 3 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三、举证责任 当涉及到诉讼时,二者的举证责任也不一样。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一般情况下,借条本身就能初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而欠条持有人不仅要向法院陈述欠款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还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款事实。
综上所述,借条和欠条各有特点,不能简单地说哪个法律效力更大。在实际生活中,要根据具体的经济往来情况选择合适的凭证,并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