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非法集资,担保人是否担责需分情况判断。一般而言,若担保人对非法集资不知情且无过错,通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若担保人明知是非法集资仍提供担保,或存在一定过错,则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债务人非法集资时担保人责任的认定有着明确的规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主合同因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被认定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通常也会被认定无效。因为担保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基础就不存在了。
若担保人对债务人的非法集资行为并不知情,且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例如,债务人以合法的借款理由欺骗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担保合同,这种情况下让担保人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
然而,如果担保人明知债务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仍然为其提供担保,那么担保人就存在明显的过错。此时,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担保人可能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担保人帮助债务人隐瞒非法集资的事实,或者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他人借款等,担保人就要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另外,即使担保人并非明知债务人非法集资,但在审查债务人情况等方面存在疏忽等过错,也可能要承担部分责任。例如,担保人没有按照正常的审慎义务对债务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进行合理审查,导致债权人因相信担保而遭受损失,担保人也可能要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债务人非法集资时,担保人是否担责要综合考虑其是否知情、有无过错等多方面因素,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