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买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即使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员工依然能够享受法定的工伤待遇,只不过费用支付主体变为用人单位。
当员工遭遇工伤后,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为工伤后,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进而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例如,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由于单位未买保险,这部分费用由单位承担。
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相关费用,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工伤职工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等,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