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障性住房包含公租房,公租房是保障性住房的一种类型,二者在性质、面向对象、租金与售价、产权方面存在区别。
性质不同。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包括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类型。公租房则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的住房。
面向对象不同。保障性住房中的经济适用房主要面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中低收入家庭;安居型商品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主要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租金与售价不同。公租房以低租金为特点,主要是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其租金通常远远低于市场租金水平。而经济适用房和安居型商品房则是按相对较低的价格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虽然售价也低于市场价格,但购买者需要支付一定的购房款。
产权不同。公租房的产权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租户只有承租权,没有产权。居住者在租赁期内可以使用房屋,但不能进行买卖、转让等处置行为。经济适用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购买者拥有有限产权,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上市交易,但需要向政府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法律依据: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分别履行立项等相关手续,实行统筹建设,统一分配和管理,并对低收入群体优先配租。保障性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捐赠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