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存在特殊情况,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房产过户纠纷中,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在房产过户方面存在违约等损害自己权益的行为,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例如,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但卖方到期未履行。买方在知晓这一情况后,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如果在三年内买方没有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主张自己要求过户的权利,而卖方又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那么买方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然而,诉讼时效还有特殊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也就是说,即使权利人一直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从权利实际被侵害那天开始计算,超过二十年再向法院起诉,一般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
同时,诉讼时效还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房产过户纠纷中,如果买方在诉讼时效内多次向卖方主张过户权利,就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重新开始计算三年的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