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的诉讼费通常是可以追偿的。
在法律关系中,当担保人代主债务人承担了诉讼费等费用后,其追偿权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里的保证责任范围在合理情况下是包含因债务纠纷产生的诉讼费的。
从诉讼费用的本质来看,诉讼费是为了解决债务纠纷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当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债权,法院判决由债务人承担诉讼费,而担保人根据生效判决或执行要求实际承担了该诉讼费时,担保人实际上是为债务人垫付了这笔费用。例如,在借贷纠纷中,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要求还款,法院最终判决债务人还款并承担诉讼费,担保人在承担还款责任的同时也支付了诉讼费,那么担保人就有权就该诉讼费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然而,要实现追偿也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担保人承担诉讼费的行为必须是基于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如果保证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那么担保人的追偿权可能会受到影响。担保人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实际承担了诉讼费,比如法院的缴费凭证等。追偿的范围应当合理合法,不能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范围。
在实践中,如果债务人拒绝偿还担保人承担的诉讼费,担保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担保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以确保追偿权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