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特殊情形下,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正常的公司运营中,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其仅需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例如,甲认缴出资 10 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当公司出现债务危机时,甲最多只需承担 10 万元的责任,超出部分与甲个人财产无关。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首先是股东出资不实,即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比如,乙承诺出资 50 万元,但实际只出资 30 万元,那么乙就需要在未出资金额 20 万元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是股东抽逃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这种行为会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抽逃出资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再者,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例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使公司财产无法独立于股东财产,导致公司无法以自身财产偿还债务,此时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总之,股东对公司负债的责任承担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