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一方有赌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在法律层面,对于夫妻债务有明确的区分和规定。赌债具有其特殊性,它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赌债明显不符合这些条件。赌博是一种违法且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赌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从性质上来说,它不是正常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要证明该债务是赌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证人证言、警方的出警记录、赌博场所的相关证据等。如果能够充分证明该债务为赌债,在离婚时,法院不会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负债方而言,其个人需要为自己的赌博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负责。债权人即使向另一方主张偿还赌债,另一方也有权拒绝。因为另一方没有参与赌博行为,也未从该债务中获得任何利益,不应该承担偿还义务。
如果债权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如威胁、骚扰等,向另一方追讨赌债,另一方可以通过报警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在夫妻离婚时遇到一方有赌债的情况,要依据法律规定,明确债务性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