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孩子起诉离婚时一方不到场,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是原告不到场,按撤诉处理。
在有孩子的离婚诉讼中,一方不到场的情况需分别看待原被告不同身份来确定处理方式。
当被告不到场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涉及到身份关系和子女抚养等重要问题。如果被告第一次不出庭,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会给双方一个缓冲和和好的机会。不过,若原告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被告不到庭,法院也可能作出离婚判决。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的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因素进行判决。例如,孩子长期跟随一方生活,且该方有稳定的收入和居住环境,在被告不到场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将抚养权判给该方。
若原告不到场,按照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意味着此次离婚诉讼将结束,若原告想要再次起诉离婚,需要在六个月后重新提起诉讼。
在一方不到场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到场的一方需要尽可能提供全面的证据。比如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像分居协议、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出轨的相关证据等;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要提供自己抚养孩子的优势证据,如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等。这样,法院才能在一方不到场的情况下,更准确地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