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离婚后,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或者是被告起诉离婚,则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在离婚诉讼中,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里的六个月时间限制主要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不过,如果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可以不受六个月的限制再次起诉。所谓新情况、新理由,是指在撤诉后发生了足以影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和重要情节等。例如,一方在撤诉后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或者与他人同居等,这些情况都可以作为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此外,如果是被告起诉离婚,是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的。因为在离婚诉讼中,原被告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被告起诉离婚与原告撤诉的情况不同,所以不适用上述六个月的限制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决定再次起诉离婚时,当事人应当准备好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样才能增加胜诉的可能性。同时,也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