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在犯罪动机、行为对象、客观行为表现、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侵犯的客体等方面存在区别。
从犯罪动机来看。寻衅滋事罪的动机通常是出于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良情绪等,具有随意性和突发性。比如在公共场所,犯罪人可能仅仅因为看他人不顺眼,或者为了在朋友面前显示自己的“胆量”,就无端对他人进行挑衅、殴打。而故意伤害罪往往是基于特定的原因,如矛盾纠纷、报复等。例如两人因经济利益问题发生争执,一方为了报复另一方而实施伤害行为。
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对象具有不特定性,犯罪人一般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的人实施犯罪行为,可能在公共场所随机选择侵害对象。像在酒吧里,犯罪人可能会突然对周围的陌生顾客进行殴打。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犯罪人明确知道自己要伤害的是谁,并且是有目的地对该特定对象实施伤害行为。
客观行为表现有差异。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较为多样,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而故意伤害罪主要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是直接针对他人的身体实施暴力伤害。
所造成的伤害程度要求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伤害结果达到轻伤以上,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且情节恶劣或严重即可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一般要求伤害结果达到轻伤以上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轻微伤,通常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可能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侵犯的客体也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不仅对被害人造成伤害,更重要的是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宁。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主要关注的是对被害人身体造成的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