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得到谅解后,法院在判刑时一般会从轻处罚,但具体的判刑仍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包括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可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适当降低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是一个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因为谅解意味着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一定程度的宽容和对犯罪人的一定程度的接纳,反映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将此作为量刑时的考量因素。
例如,在一些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案件中,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原本可能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但犯罪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可能会考虑判处拘役或者适用缓刑。而对于那些多次寻衅滋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即便取得了谅解,由于其犯罪情节本身较为严重,可能也不会大幅度地从轻处罚,但也会在量刑时有所体现,比如原本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可能会判处六年左右。
不过,最终的判刑是法院根据案件的全部事实、证据,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后作出的。谅解只是其中一个方面,不能仅凭谅解就确定具体的判刑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