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小三无权分割离婚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是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确定分割方式和比例,小三并非婚姻关系的主体,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社会关系,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积累所形成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里的主体仅限于夫妻双方,并不包括小三。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小三可能与离婚财产产生关联。如果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小三,这种赠与行为通常是无效的。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所以,另一方有权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财产。
例如,丈夫在未告知妻子的情况下,用夫妻共同存款为小三购买了房产、车辆等大额财物,妻子发现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小三返还这些财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证据,判定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另外,如果小三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获取了夫妻一方的财产,受损方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小三返还财产。但这与正常的离婚财产分割是不同的概念,其核心是对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的纠正,而不是将小三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总之,小三在正常情况下不具备分割离婚财产的权利,法律主要是保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