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比例过高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需要明确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来考量。当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时,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里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因对方违约导致的财物损毁、费用支出等;间接损失如预期可得利益的丧失等。
当事人若认为违约金过高,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在提出请求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要证明约定的违约金确实过分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这就要求当事人收集相关的证据,如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凭证、因违约导致的业务损失数据等。
然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是否减少以及减少的幅度。这些因素包括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例如,如果违约方是故意违约,那么在调整违约金时可能会相对谨慎;如果违约方是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违约,那么可能会更倾向于适当减少违约金。
最后,一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减少违约金的裁决,当事人就应当按照新确定的违约金数额来履行相应的义务。通过这样的法律程序,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违约金的数额更加公平合理,符合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