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行政复议申请部门要根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来确定,一般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部门需依据不同情况确定。
如果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征地拆迁相关行政行为,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了关于征地拆迁的行政行为,那么申请人可以向该县人民政府或者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过在征地拆迁领域,这类情况相对较少。
如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拆迁行政行为,比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等,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如果对某县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行政行为不服,要向市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总之,准确确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对于顺利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