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诉讼离婚不成功,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需要在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但被告不受此时间限制。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否准许离婚,并非一定能离成。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如果第一次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原告若想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前提下,必须等待六个月的时间。这里的“新情况、新理由”指的是出现了足以影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新的事实和情况,比如一方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等。
而对于被告而言,其不受六个月时间的限制。如果被告想要提起离婚诉讼,随时都可以向法院起诉。
需要强调的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并不意味着法院就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仍然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虽然司法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可能性相对较大,但也并非绝对。
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当事人需要准备更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例如,提供双方分居的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等,以增加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总之,第二次起诉离婚需要等待的时间有明确法律规定,但最终能否成功离婚还是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证据来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