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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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律所是劳动关系吗

2026-02-02 04: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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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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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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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律所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专职律师与律所之间可能构成劳动关系,但兼职律师、合作制律师等与律所的关系通常不属于劳动关系。

专职律师与律所的关系。对于专职律师而言,很多时候与律所会形成劳动关系。这是因为专职律师往往需要遵守律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比如按时上下班、参加律所组织的会议和培训等。律所会对律师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律师要按照律所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例如承办律所分配的案件等。同时,律师的收入通常也与律所存在关联,可能是底薪加提成的模式,这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可能名称并非劳动合同,但从实质内容和双方权利义务来看,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兼职律师与律所的关系。兼职律师一般是在本职工作之外,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律师业务。他们通常不需要遵守律所严格的日常管理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相对自由。兼职律师主要是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承接案件,与律所之间更像是一种合作关系,律所可能只是为其提供一个执业平台,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等。所以,兼职律师与律所之间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

合作制律师与律所的关系。合作制律师通常是律所的合伙人,他们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律所,对律所的重大事务有决策权。合伙人之间是基于合作协议来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收益分配也是按照合伙协议进行,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报酬。因此,合作制律师与律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总之,判断律师与律所是否为劳动关系,不能仅看表面形式,而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管理模式、报酬分配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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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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