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探视权时,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如果是享有探视权的一方不履行相关义务,则抚养孩子一方可以与之沟通,或通过法院要求其履行。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当出现不履行探视权的情况时,需要根据不同的主体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首先可以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可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就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问题重新进行沟通和协商,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毕竟,良好的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基础,而且从孩子的角度出发,父母双方友好合作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如果协商无果,那么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一旦判决生效,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拒不执行,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等措施来迫使对方履行协助义务。
要是享有探视权的一方不履行探视权,比如长期不探望孩子、不关心孩子的生活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先与对方进行沟通,了解其不履行探视权的原因,尝试促使对方履行义务。如果沟通没有效果,也可以向法院反映情况,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要求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因为探视权不仅是一种权利,同时也包含着对孩子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