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使探视权时对方一直不配合,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寻求有关部门的调解,调解无果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探视权的行使。若对方在法院判决后仍拒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当遇到对方不配合行使探视权的情况,协商是较为温和且优先考虑的方式。双方可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就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尝试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因为良好的沟通有助于缓解矛盾,为孩子营造一个相对和谐的成长环境。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寻求有关部门的调解。比如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等机构反映情况,请求他们从中斡旋,协助双方解决纠纷。这些组织通常具有一定的调解经验和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双方的矛盾。
若调解也没有效果,那么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向法院起诉时,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如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能够证明自己享有探视权的文件,以及对方不配合行使探视权的相关证据,比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法院在审理后,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明确探视的时间、方式等内容。
如果对方在法院判决后仍然拒不配合,不履行协助义务,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是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促使对方配合行使探视权,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