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和探视权在权利性质、主体、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抚养权是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是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并承担照顾责任;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看望子女的权利。
从权利性质来看,抚养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法定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获得抚养权的一方需要在日常生活中照顾子女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各个方面。这是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对子女成长的全面责任。而探视权则主要是一种权利,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保持情感联系和交流的权利,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子女能够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减少因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情感伤害。
权利主体不同。抚养权的主体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是在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由一方获得。而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论父母双方的婚姻状况如何,只要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就依法享有探视权。
行使方式有别。抚养权的行使表现为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生活进行全面的安排和管理。获得抚养权的一方需要为子女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负责子女的日常起居、学习等事务。探视权的行使则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照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时间、地点、方式看望子女。常见的探视方式包括定期见面、短期共同生活等。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权义务,比如虐待、遗弃子女等,可能会导致抚养权的变更,由另一方获得抚养权。而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来保障探视权的实现。
在最新的法律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抚养权和探视权都有明确的规定,强调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同时也保障了父母双方的合法权利。在处理抚养权和探视权问题时,应当以子女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合理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和探视权的行使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