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退回补充侦查后,需待补充侦查完毕,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并通知相关人员,随后按照法定程序开庭审理。
在刑事诉讼中,退回补充侦查是一个重要的程序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当补充侦查完毕后,案件会再次回到检察院。此时,检察院会重新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如果经过审查,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等相关材料后,会进行一系列的庭前准备工作。会确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开庭审理时,会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一般先由审判长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等。接着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等。之后是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最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经过庭审,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会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会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