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子的判决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如购房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等,根据不同情形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可能判归一方所有并给予另一方补偿,也可能进行分割等。
在离婚案件中,房子的判决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以下是几种常见情形及相应的判决规则。
一方婚前购房:若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付清全部房款,且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例如,甲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甲乙离婚,该房子仍归甲所有。如果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贷款购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一般会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后购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可以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也可以将房屋出售,双方分割售房款。比如,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离婚时双方都想要房子,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如哪一方更需要居住、哪一方的经济状况更有利于支付房屋折价款等因素来判决房屋归属。
父母出资购房: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男方父母在双方结婚前出资为小两口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该房子属于男方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离婚时房子的判决要依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最终的归属和分割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