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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包括哪些内容

2026-01-31 07: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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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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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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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不仅是对无过错方配偶身份权益的侵害,也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例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丙登记结婚,乙在离婚时就有权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与他人同居:这里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它区别于重婚,虽然没有再次登记结婚,但这种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同样破坏了原有的婚姻关系,给无过错方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比如,丁在婚姻存续期间,和戊在外租房长期共同生活,丁的配偶就可以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给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理造成极大的创伤。例如,丈夫对妻子经常进行殴打、辱骂,妻子在离婚时可要求丈夫给予损害赔偿。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虐待和遗弃行为背离了家庭的扶养和照顾义务,严重损害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比如,子女对年迈的父母不闻不问,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照顾,父母在相关情况下有权在涉及财产处理等离婚相关事宜中主张损害赔偿。

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其他严重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例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给家庭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包括哪些内容(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文章版权律法果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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