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的地方主要有拘留所和看守所。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执行场所是拘留所,而刑事拘留的执行场所一般是看守所。
在法律体系中,不同性质的拘留对应着不同的执行场所。
拘留所:它是执行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场所。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的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比如,某人因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情节较轻,不构成刑事犯罪,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例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就可能被司法拘留。拘留所会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同时也会组织被拘留人进行适当的文化、法制教育等活动。
看守所:主要用于羁押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当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且符合刑事拘留的条件时,就会被关押在看守所。与拘留所不同,看守所的管理更为严格,因为被关押人员涉及刑事犯罪,其案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在看守所内,被羁押人员的活动范围和活动内容都受到更多的限制,主要是配合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工作。
综上所述,拘留所和看守所是两种不同性质拘留的执行场所,它们在功能、管理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