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休时间发生工伤事故,赔偿需先进行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后根据工伤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
判断午休时间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范畴很关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等情形可认定为工伤。若午休是在工作场所内,且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受伤,可认定为工伤。比如员工在午休时对工作设备进行简单维护,不慎受伤,就可能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一旦认定为工伤,赔偿流程如下:第一步是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步是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赔偿项目和标准与伤残等级相关。对于一般伤害未达到伤残等级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等,这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造成伤残,除上述费用外,根据不同伤残等级,还会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所有的赔偿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总之,午休时间发生工伤事故的赔偿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