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发生事故而离开现场,通常不算逃逸。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方面需为故意,即明知发生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若确实不知发生事故,则不符合逃逸的主观要件。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关键在于主观故意。在法律规定中,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的行为。这就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事故已经发生。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实不知道发生了事故而离开现场,那么就不能认定其构成逃逸。
实践中的判断依据。在实际案例中,判断当事人是否“知道”发生事故,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比如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若是轻微刮擦,声音较小,在嘈杂环境中当事人可能确实难以察觉;车辆本身的状况,一些大型车辆由于车身结构等原因,轻微碰撞可能不会让驾驶员有明显感觉。同时,还会参考当事人事后的表现,若当事人在得知事故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承担责任,也能从侧面印证其之前可能确实不知情。
证据的重要性。当事人主张自己不知道发生事故,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例如行车记录仪的视频、现场证人的证言等。这些证据能够还原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帮助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逃逸的故意。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发生事故,而其离开现场的行为又符合逃逸的其他特征,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逃逸。所以,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当事人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