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调解后一般还能再以诈骗为由向司法机关报案,但能否被认定为诈骗犯罪进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首先需要明确诈骗案件的性质。诈骗属于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通常是由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非像一般民事纠纷那样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处分。
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当事人之间就诈骗涉及的财物等问题进行调解。比如,诈骗人退还了部分或全部财物,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然而,这种调解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诈骗人的刑事责任。因为犯罪行为侵犯的不仅仅是被害人的个人权益,还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如果调解后发现之前的调解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诈骗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那么被害人仍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会立案侦查。
例如,甲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了乙的钱财,之后双方进行调解,甲承诺归还钱财,乙也同意不再追究。但之后乙发现甲根本没有履行承诺,而且甲还存在其他类似的诈骗行为,此时乙可以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
不过,如果经过公安机关侦查,认为诈骗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者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等,可能不会立案。另外,如果诈骗案件已经经过了法院的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一般情况下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以诈骗为由重新起诉。
总之,诈骗调解后是否能再以诈骗为由追究责任,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的诉讼程序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