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受伤后,医药费一般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若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也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特殊情况下,劳动者也可能需要先自行承担,之后再进行报销或索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范畴。从保障劳动者权益和及时救治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在职工受伤后,先行垫付医药费。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及时支付医药费有助于伤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避免因费用问题延误治疗时机。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在工伤认定之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时,用人单位垫付医药费后,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用人单位资金周转困难、拒绝垫付医药费等,劳动者可能需要先自行承担医药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要承担最终的费用。劳动者可以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费用。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职工发生工伤后的所有费用,包括医药费,都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药费及其他相关的工伤待遇。总之,在工厂受伤后,医药费的支付主体和顺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合理的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