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情形主要包括聚众扰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追究刑事责任。以下详细介绍其相关情形。
行为主体特征:该罪要求是聚众实施,即纠集多人,一般认为三人以上(包含三人)。其中存在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积极参加者,他们在犯罪活动中表现出积极主动的态度,直接参与实施扰乱行为。
扰乱对象范围:主要针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涵盖各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模式的工业、商业等企业;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社会团体如各类协会、学会等。例如,一些人聚众到学校门口闹事,严重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导致学生无法正常上课,这就可能构成对事业单位教学秩序的扰乱。
行为方式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在企业、单位、团体的工作场所内哄闹、纠缠、辱骂、封锁出入通道、毁坏财物等。比如,部分人员为了达到不合理诉求,聚众到企业工厂门口,阻止货物进出,导致企业生产无法正常进行,原材料无法运入,成品无法运出。
严重损失界定:造成严重损失是该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严重损失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如企业因停产造成的生产损失、设备损坏的维修费用等;也包括间接损失,如企业信誉受损导致的订单减少等。对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还可能表现为教学计划延误、科研项目受阻、医疗服务中断影响患者救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