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居住地,需要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机关会进行审查,经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才可以变更居住地。
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其中就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当被取保候审人需要变更居住地时,有着严格的办理流程。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该书面申请应清晰说明变更居住地的原因、拟变更的新居住地具体地址等详细信息。一般来说,执行机关通常是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执行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变更居住地的必要性、新居住地是否具备监管条件等。这是为了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在变更居住地后,仍然能够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经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才可以变更居住地。一旦获得批准,执行机关会通知决定机关,并与新居住地的执行机关进行交接。交接过程中会传递相关的案件信息和被取保候审人的情况,以便新居住地的执行机关能够继续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有效的监管。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擅自变更居住地,属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居住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